埃博拉病毒病病例密切接触者判定与管理方案¶
概述¶
本方案为《埃博拉病毒病防控方案(2026年版)》附件2,规定了埃博拉病毒病病例密切接触者的判定原则、追踪方法和管理要求。
一、判定原则¶
密切接触者定义¶
密切接触者是指直接接触埃博拉病毒病确诊或疑似病例的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及其污染物的人员,如: - 共同居住人员 - 照顾患者人员 - 未按规定严格采取防护措施进行诊治、转运患者及处理尸体等人员
四种判定情形¶
(一)医疗机构内的密切接触¶
同一医疗机构中直接接触病例或疑似病例的: - 患者 - 陪护的亲友 - 未按规定严格采取防护措施的医务人员
接触内容包括:血液、体液、分泌物和排泄物(如粪便、尿液、唾液、精液),或被其污染的物品(如衣物、床单或用过的针头)。
(二)家庭或社区的密切接触¶
- 与患者发病后有共同生活史
- 患者发病期间或死亡后(包括葬礼时),接触过患者的身体,或者其血液、体液、分泌物和排泄物
- 接触过患者血液、体液等污染的衣物、床单等物品
(三)海关发现密切接触者的情形¶
发现情形: 1. 由机组人员报告发现可疑患者时,在飞机着陆后,由海关卫生检疫人员登机调查评估判定 2. 由海关卫生检疫人员通过健康申报核验、体温检测、医学巡查、流行病学调查或医学检查等发现可疑患者时判定
判定原则: 1. 在飞机上照料护理过患者的人员 2. 该患者的同行人员(家人、同事、朋友等) 3. 在机上与患者同排左右邻座各一人(含通道另一侧)及前后座位各一人 4. 经调查评估后发现有可能接触患者血液、体液、分泌物和排泄物的其他乘客和空乘人员
(四)其他密切接触情形¶
在我国境内交通工具上(飞机、火车、汽车、轮船等)发现可疑埃博拉病毒病患者,由接报地的疾控专业人员参照海关发现密切接触者的判定原则,进行调查评估后判定。
二、密切接触者的追踪¶
信息通报机制¶
- 建立跨区域、跨部门的密切接触者信息通报、共享和责任机制
- 各地卫生健康和疾控部门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
海口岸处置¶
- 海关卫生检疫人员对口岸发现的疑似或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通报口岸所在地同级卫生健康和疾控部门
- 由卫生健康和疾控部门按照《埃博拉病毒病病例转运工作方案》转运,并进行集中或居家隔离医学观察
跨区域处置¶
- 涉及跨区域的密切接触者,应当通知有关省份追查
- 对查找到的密切接触者就地进行隔离医学观察
- 对涉及实施或解除医学观察的外籍密切接触者,有关省份卫生健康和疾控部门应当将相关信息及时向当地省级外事办公室和海关进行通报
三、密切接触者的管理¶
(一)隔离医学观察告知¶
实施隔离医学观察时,应当书面或口头告知: - 医学观察的缘由、期限 - 法律依据、注意事项 - 疾病相关知识 - 负责隔离医学观察医疗卫生机构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二)医学观察期限¶
- 观察期:21天(与病例或污染物品等最后一次接触之日起至第21天结束)
- 监测频率:每天早、晚各进行一次体温测量并询问健康状况
- 报告制度:集中医学观察的工作人员应每日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三)症状处置¶
医学观察期间,密切接触者如出现以下症状,应立即报告并转运至定点医院: - 急性发热 - 乏力 - 咽痛、头痛 - 关节或肌肉痛 - 呕吐、腹泻 - 出血症状
(四)居住要求¶
- 居家医学观察:应相对独立居住,尽可能减少与共同居住人员的接触
- 集中医学观察:应保障分室居住
(五)医学观察的解除¶
- 疑似病例排除: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期间,如果其接触的疑似病例排除埃博拉病毒病诊断,该病例的所有密切接触者解除医学观察
- 观察期满:医学观察期满时,如未出现上述症状,解除医学观察